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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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啟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啟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啟家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267號(2罪)、405號(2罪)、748號(2罪)、125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02號(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5月、8月、5月、7月、8月、5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竊盜(2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2號(2罪)、99年度訴緝字第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6月、7月、7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再因(三)竊盜(2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4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81號(2罪)、104年度訴字第200號(2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62號(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4月、8月、5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3年12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3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6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5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