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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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360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