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 王秀蓮 (即 王劭云 )被告 張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志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志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