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蔡淑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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