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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