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0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佰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259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1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確定判決係以1千元折算1日,則減刑後易服勞役即不滿1日,依刑法第42條第7項之規定,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故不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7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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