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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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學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106年度執字第7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學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學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陳學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708號│第77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96號│105年度交訴字第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96號│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42│││判決│││號│││├────┼──────────┼──────────┼──────────┤││判決│105年12月12日│106年03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2號│第7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