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同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審查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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