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611號
聲請人 陳睿 均
上列聲請人 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