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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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5年1月27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王志展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6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46號│3203號│第4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8號│102年度訴字第537號│103年度簡字第20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8月1日│103年2月1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8號│102年度訴字第537號│103年度簡字第2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8月30日│103年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38號│4736號│1929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689號定應執行刑4月(已││││執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志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176號、103年度偵字第│││││14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4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