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佐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佐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佐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楊佐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5日│108年5月5日│108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3│109年度偵緝字第62│109年度偵緝字第87│││9號│號│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281│109年度苗簡字第79│109年度沙簡字第55││事實審││號│3號│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8月12日│109年9月2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281│109年度苗簡字第79│109年度沙簡字第55││判決││號│3號│5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9月16日│109年10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13│109年度執字第3463│109年度執字第1621│││號│號│6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21日│109年2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6│109年度偵字第2779││││號│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7│109年度中簡字第31│││事實審││號│59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27│109年度中簡字第31│││判決││號│59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2日│109年12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92│110年度執字第95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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