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8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祝浩洋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0月13日宣示判決,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0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