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志中 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陳伯勲 上聲請人因被代位人陳伯勲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為之,此有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陳志中對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陳伯勲有債權,迄未受償,此有本院105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陳伯勲為其債務人,應堪信為真實。次查,被代位人陳伯勲前不慎遺失附表所載股票,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申報遺失在案,報案內容記載因搬遷住居遺失永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上市)等語,此有該受理案件登記表影本附卷可憑。惟依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18日凱證字第1100000615號函稱,陳伯勲並未至該公司辦理補發新股,且迄未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足知陳伯勲怠於行使權利。是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陳伯勲,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權利人│├──┼───────────────┼──────────────┼───┼──────┼───┤│0001│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716-3至80-ND-2042-3│327│327000│陳伯勲│├──┼───────────────┼──────────────┼───┼──────┼───┤│0002│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1653-6至80-ND11761-8│109│109000│陳伯勲│├──┼───────────────┼──────────────┼───┼──────┼───┤│0003│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33705-7│1│1000│陳伯勲│├──┼───────────────┼──────────────┼───┼──────┼───┤│0004│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F-72-6至74-NF-74-7│3│300000│陳伯勲│├──┼───────────────┼──────────────┼───┼──────┼───┤│0005│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5-5│1│815│陳伯勲│├──┼───────────────┼──────────────┼───┼──────┼───┤│0006│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9-7│1│125│陳伯勲│├──┼───────────────┼──────────────┼───┼──────┼───┤│0007│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6-8│1│608│陳伯勲│├──┼───────────────┼──────────────┼───┼──────┼───┤│0008│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34-4│1│500│陳伯勲│├──┼───────────────┼──────────────┼───┼──────┼───┤│0009│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02-2│1│28│陳伯勲│├──┼───────────────┼──────────────┼───┼──────┼───┤│0010│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07-1│1│673│陳伯勲│├──┼───────────────┼──────────────┼───┼──────┼───┤│0011│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08-7│1│542│陳伯勲│├──┼───────────────┼──────────────┼───┼──────┼───┤│0012│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16-4│1│116│陳伯勲│├──┼───────────────┼──────────────┼───┼──────┼───┤│0013│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22-9│1│814│陳伯勲│├──┼───────────────┼──────────────┼───┼──────┼───┤│0014│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24-2│1│814│陳伯勲│├──┼───────────────┼──────────────┼───┼──────┼───┤│0015│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32-8│1│263│陳伯勲│├──┼───────────────┼──────────────┼───┼──────┼───┤│0016│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33-4│1│857│陳伯勲│├──┼───────────────┼──────────────┼───┼──────┼───┤│0017│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41-1│1│64│陳伯勲│├──┼───────────────┼──────────────┼───┼──────┼───┤│0018│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47-6│1│897│陳伯勲│├──┼───────────────┼──────────────┼───┼──────┼───┤│0019│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49-7│1│897│陳伯勲│├──┼───────────────┼──────────────┼───┼──────┼───┤│0020│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213-2│1│261│陳伯勲│├──┼───────────────┼──────────────┼───┼──────┼───┤│0021│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306-8│1│53│陳伯勲│├──┼───────────────┼──────────────┼───┼──────┼───┤│0022│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324-2│1│50│陳伯勲│└──┴───────────────┴──────────────┴───┴──────┴───┘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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