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李錦順李清富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清川 即李清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天福 即李清富之繼承人債務人楊 李美玉 即李清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富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富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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