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金堂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堂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交上易第13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