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誌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誌中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民國10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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