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興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51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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