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震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朱震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震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震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月12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21號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碧玲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