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65號原告 武翠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恩銘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本件原告提起之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原告附帶請求子女監護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費用4,00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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