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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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佩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佩君發給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尚未成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僅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之姓名及地址,惟依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所示,其法定代理人應為父母兩人,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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