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2號聲請人 陳鴻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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