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潘克安 原告 白岳軒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具狀提起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