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莊文隆 原告 莊瓊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鸞 等5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