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3號聲請人 周錦福 聲請人 周錦銘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中市○○區○○段第99建號、同段第109建號、同段第111建號、同段第112建號、同段第113建號、同段第55建號等6筆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課稅資料。
二、陳報彰化市○○段第279建號、同段第280建號等2筆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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