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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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瑞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94年5月25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