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車主、同夥人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地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