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正男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向告訴人分期支付損害賠償確定在案。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恩典,惟未依判決按時足額履行損害賠償,經合法傳喚亦未依期限履行,無從認原緩刑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及第二審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回證、執行筆錄、告訴人申請狀等在卷可稽。被告顯無意按時完整履行前揭緩刑條件內容,影響告訴人權益甚鉅,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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