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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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詹雅婷 被告 林再益
黃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林再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黃建銘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