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余進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1余進新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11年7月23日560,200元AP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