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48號聲請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