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財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進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范坤棠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