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何秋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云鈴 (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兩造在大陸地區結婚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