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鳳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5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97年度聲減字第890號申股附表┌──────┬───────────┐│編號│1│├──────┼───────────┤│罪名│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58││機關年度案號│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4.30│├─┼────┼───────────┤│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決├────┼───────────┤││判決確定│96.5.28│││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