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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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東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相對人鵬燁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田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6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01年5月31日│2,000,000元│101年9月1日│101年9月1日│TH769579│鵬燁實業有限公司、││1││││││田宗平共同簽發│├─┼───────────┼─────────┼────────┼───────────┼────────┼─────────┤│0│101年11月3日│2,000,000元│101年8月3日│101年8月3日│TH769584│鵬燁實業有限公司、││2││││││田宗平共同簽發│└─┴───────────┴─────────┴────────┴───────────┴────────┴─────────┘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