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玉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玉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3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易字第432號、100年度簡字第19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100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7月19日,於100年9月2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5月、10月,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31號函、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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