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光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光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光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中華民國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光威前因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9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⑵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0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1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及因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1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⑸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⑹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六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分別就⑴至⑷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及就⑸、⑹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9年3月28日起入監執行前揭罪刑,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6月27日,累進縮刑40日(見板橋地檢署執行卷宗第2頁名冊記載),預計縮短刑期至
102年5月18日期滿,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45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