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3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簡逸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提出票面金額為100萬元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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