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書上補正聲請人簽章。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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