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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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16號),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凉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
104年6月28日下午2時4分許,騎乘未懸掛車牌之機車,沿彰化縣○○鄉○○路○段○○○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瑤鳳路2段266巷與柳橋西路之交岔路口時,適有告訴人 施孟羽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陳勝惶 ,沿柳橋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處,被告應注意依行車管制號誌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致2車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施孟羽倒地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合併遠端尺骨脫位、下唇撕裂傷、雙手前臂挫擦傷等傷害,另造成告訴人陳勝惶倒地受有右上肢多處擦傷、下肢多處擦傷、胸部挫傷等傷害。詎被告肇事後,竟另行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救護,亦未叫救護車及報警處理,即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駛離現場。嗣為警據報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案判決)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雙方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施孟羽、陳勝惶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