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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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堡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文麗娟田家琪田家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將新臺幣48,160元(自民國102年2月6日起至105年9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文麗娟、田家琪、田家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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