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