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 李少樺 法定代理人 鍾瑞騏 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李玉發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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