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黃治平 被告 林悅珠
陳賴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7,41,000元,應徵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