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范姜宗男 相對人 范姜徐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779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未釋明其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與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又聲請人提出告訴狀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103年9月19日台立程字第0000000000號函,主張其已提出刑事告訴及向立法院、內政部陳情云云,均與前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無涉。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