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 張鳳君 被告 林金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119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