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聲請人 曹玲莉 相對人 曹玲芳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二九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二九四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清算事件之進行情形,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股東名簿影本在卷足憑,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即有影響股東權益之可能,堪認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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