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保險責任宜蘭縣果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石聰明 被告 黃柏瑋 被告 蔡錫煌 被告 賴唐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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