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李汶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雅威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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