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債務人 王范乃驊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收人 呂亮毅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周玉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王文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蔡孟燐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送達代收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793元(每期均含保單解約金14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45,09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約16,097元,其中係包含露天拍
賣收入(已扣除成本)544元、住商不動產收入4,120元、台泳股份有限公司教練收入3,433元、幼兒園教練收入8,000元等情,有台泳薪資明細表、台泳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營業處105年10月4日函、乙000000000000薪資表、中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6日函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4,649元(未含保單解約
金144元)後,酌留自身開支11,448元,相當於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意每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144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為10,337元、安聯
人壽保單解約金759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14日國壽字第1050090745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6日台壽字第1052630906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50003779號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9日安總字第10512056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1,096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208,541元,而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60,856元【以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24=260,856】,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45,09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5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之收入尚有19,335元,何以遽降為16,097元,有無不實陳報應予查明;且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係包含租金,債務人應無租金支出,數額自應再減少,以收入19,335元扣除必要支出11,448元,應尚餘7,887元可還款,債務人僅提出4,793元,顯未盡力;且每月收入竟低於基本工資20,008元,恐有低報之嫌;又其正值壯年,尚可工作28年,可清償債務;而更生方案還款成數未達百分之20,清償成數過低,並未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
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而對於負擔龐大債務無法清償之債務人而言,以收入固定,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為要。查本件債務人因具備游泳救生丙級教練證,主要教授游泳,需視有無開課及開課多寡,每月收入並非穩定不變,另網購拍賣部分,亦需扣除成本支出,非固定之所得,直銷因已無餘裕故未繼續從事,參以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與本院函詢結果相符,無低報收入之慮。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㈡又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
補助之資格,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本件債務人居住於親人名下房屋,雖無租金,惟負擔相當之水電費用作為使用房屋之補貼,尚合情理,且債務人因多年前之車禍,造成長期有腰部疼痛、腳麻等症狀,105年10月間復因腰肌拉挫傷,醫囑勞動力降低,不宜勞累等語,有 徐上德 復健診所診斷證明書可資為證,債務人已勉力維持各項兼職之收入,並盡力將生活需求降至最低程度,難以期待債務人還能如何調整減少支出。債權人強令債務人再減少支出,並提出逾其還款能力之金額,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之主張,尚難憑採。
㈢再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每月支出並未逾以最低生活標準核算之數額,且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抗辯債務人清償金額過低云云,核無可採。
㈣復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
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數十餘年,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為6年,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至其無法負擔之程度,或強令債務人於未來十餘年間持續還款,造成其無法恢復經濟生活。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於28年間持續工作還款云云,恐對消債條例立法意旨有所誤解。
㈤末按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793元。││(2)債務人表示債權人為金融機構部分,依消債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其他非金融││機債權人部分,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匯入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923,195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345,096元。││4、清償成數:11.81%││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一│甲○(台灣)│775,046│26.51%│1,271│91,512│││商業銀行│││││├──┼─────┼─────┼────┼─────┼───────┤│二│中國信託商│468,960│16.04%│769│55,368│││業銀行│││││├──┼─────┼─────┼────┼─────┼───────┤│三│永豐商業銀│189,023│6.47%│310│22,320│││││行│││││││├──┼─────┼─────┼────┼─────┼───────┤│四│國泰世華商│325,985│11.15%│534│38,448│││業銀行│││││├──┼─────┼─────┼────┼─────┼───────┤│五│遠東國際商│340,179│11.64%│558│40,176│││業銀行│││││├──┼─────┼─────┼────┼─────┼───────┤│六│台北富邦商│256,594│8.78%│421│30,312│││業銀行│││││├──┼─────┼─────┼────┼─────┼───────┤│七│凱基商業銀│198,964│6.81%│326│23,472│││行│││││├──┼─────┼─────┼────┼─────┼───────┤│八│丙○(台灣│65,962│2.26%│108│7,776│││)商業銀行│││││├──┼─────┼─────┼────┼─────┼───────┤│九│第一金融資│302,482│10.35%│496│35,712│││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923,195│100﹪│4,793│345,096│└────────┴─────┴────┴─────┴───────┘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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