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春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林
一、債務人吳春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春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松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春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春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松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